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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许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各项动物防疫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我县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

我县是畜牧业生产大县,畜牧业已成为我县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是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强化动物防疫,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杜绝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不仅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关键,也是提高动物及其产品质量,确保我县动物产品安全的客观要求。强化动物防疫工作关系重大,任务艰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强化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加大措施,注重实效,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动物防疫内容和目标

全县动物防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具体防疫内容是:

(一)猪:主要防制口蹄疫、猪瘟、猪丹毒肺疫、仔猪付伤寒、猪链球菌病等,规模饲养场免疫率达到100%,社会散养免疫率达到95%以上。同时填写免疫证、免疫登记表、佩戴免疫耳标。

(二)牛:主要防制口蹄疫等,免疫率达到100%。同时填写免疫证、免疫登记表、佩戴免疫耳标。

(三)羊:主要防制口蹄疫、羊痘等,免疫率达到90%以上。同时填写免疫证、免疫登记表、佩戴免疫耳标。

(四)禽:按免疫程序进行,以防制鸡新城疫、禽霍乱、禽水流感等为重点,规模场的免疫率达到100%,社会散养免疫率达到95%以上。同时填写免疫证、免疫登记表。

(五)疫情普查和免疫效果监测工作:按照规模场监测面达到100%,专业户监测面不低于10%,散养户的监测每个乡镇不少于70份样品的要求,各乡镇要密切配合,完成疫病普查和免疫效果监测任务。

三、动物防疫形式和方法

(一)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免疫,推行养殖场(区)主责任制,由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对其签订免疫合同,提供免疫程序,建档立卡,监督其自行按程序免疫。

(二)散养户、专业畜禽交易市场、老疫点和防疫重点区域的防疫,由乡镇组织县级统一选聘的基层动物防疫员成立专业防疫队伍,逐户逐头(只)进行免疫。

(三)建立免疫档案。各乡镇必须建立以下档案:

1、本乡镇所有防疫畜禽的档案。

2、种用动物档案(包括母猪档案)。

3、新购畜禽档案。

4、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档案。

(四)建立免疫公开制。全面推行动物免疫公开承诺服务制度,各行政村必须以免疫明白栏的形式,将免疫对象、免疫项目、免疫日、免疫责任人、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布,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自觉免疫意识、监督意识。

(五)防疫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县、乡、村、防疫人员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做到定岗、定责、定任务。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动物防疫工作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办法,对防疫员免疫情况进行检查,纳入年度考评。

(六)坚持集中免疫和经常免疫相结合。动物防疫员要按规程和要求,定期对一般性传染病进行防疫。县每年集中时间,分春、秋两次,开展牲畜口蹄疫等一类传染病的强制免疫突击活动。

(七)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执行力度。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饲养、屠宰、运输、储藏等环节中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对未经防疫的畜禽,不予检疫,不准屠宰,不准上市交易,不准运输,否则依法予以处理。

四、防疫经费

(一)疫苗经费:口蹄疫、禽流感疫苗款由县以上财政部门按比例承担。消毒药品、免疫器械等由乡镇政府负担。狂犬病免疫费用由户主承担。

(二)防疫专业队工资补贴:按照每个乡镇6名(艾庄3名)的标准,全县统一公开选聘81名基层动物防疫员,组建动物防疫专业队,其工资和费用,县财政将给予适当的补贴。

(三)疫病普查和疫情监测经费: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省、市、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预案要求,全县每年需各类疫情监测费用10万元,纳入县财政预算。

为加强经费管理,切实做好基层动物防控工作,防疫经费由县畜牧局统一管理。畜牧局要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直接发放到防疫员本人,确保防疫质量和效果。

五、明确职责,强化责任

为扎扎实实地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必须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1、乡镇政府工作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1)各乡镇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2)各乡镇政府应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内动物防疫及疫情处置的职责,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严格对本行政区内防疫工作做出科学安排和组织实施。

(3)负责防疫工作的宣传动员、防疫队伍的组织、防控经费的落实、安排专人实施对规模养殖场(户)的现场防疫监督,工作信息上报。

(4)负责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防控物资的贮备,组织有关人员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实施对抛弃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畜牧局工作职责

(1)按照上级部门和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制定全县动物防疫工作计划。

(2)与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签订防疫工作责任状。

(3)监督检查乡镇动物防疫密度和防疫质量。

(4)按程序及时上报重大动物疫情。

(5)负责做好防疫物资的储备。

(6)做好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防疫员的培训。

(7)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体系。

(8)一旦发现疫情,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强制封锁、消毒、隔离、免疫、扑杀等工作。

3、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职责

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具体职责:

(1)承担本辖区内组织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2)承担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工作。

(3)承担本辖区内动物疫情预报预测和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实施国家规定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在本县内的供应。

(5)承担本辖区内应急防疫物资和技术的储备。

(6)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重点疫病的监测及净化。

(7)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与审批,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发放和管理工作。

(8)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动物检疫工作。

(9)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4、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制定本乡镇防疫工作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应防畜禽的防疫任务,确保防疫进度和防疫质量。

(2)做好村级防疫员和专业防疫队的管理,监督指导村级防疫员和防疫专业队严格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开展工作,认真填写免疫档案,及时上报防疫进度。

(3)负责本乡镇动物疫情监测,发现重大疫情及时上报,并配合乡镇政府及时扑灭疫情。

(4)做好本乡镇疫苗的购进、保管和发放。

(5)负责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

(6)做好《动物防疫法》的宣传工作。

(7)对拒绝防疫的养殖户及时向乡镇政府汇报。

5、村级防疫员和防疫专业队工作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畜禽存栏、出栏、购入、卖出、出生、死亡等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并建立动物登记卡。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防疫片区各类应防畜禽的防疫任务,并做好调查登记。

(3)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和防疫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疫苗的保管和注射,保证免疫质量,并对免疫结果负责。

(4)认真填写防疫档案,佩带免疫标识,出具免疫证明。

(5)监测疫情动态,发现可疑疫情,及时向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报告。

(6)所使用的疫苗必须从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领取,不得从其他渠道购进,更不能倒卖疫苗。

(7)对拒不接受防疫的养殖户进行说服教育,拒不改正者,及时向村委会和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汇报。

6、村委会工作职责

(1)做好本村动物防疫的宣传、组织工作,协助防疫员或防疫专业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防疫任务。

(2)监督养殖户如实申报畜禽数量,督促养殖户对新购进的畜禽及时向防疫人员汇报。

(3)对不配合防疫工作的养殖户进行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向乡镇政府汇报。

(4)及时了解本村防疫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职责

(1)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做好饲养动物的免疫、消毒、监测、病死动物和动物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2)出售、调运和引进动物前依法进行报检。

(3)发生疫病及时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配合动物防疫监管部门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监管部门发放的有关防疫证件。

8、散养户的义务

(1)积极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或防疫专业队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动物免疫注射工作。

(2)对补防畜禽可以补打防疫针时,要主动联系村防疫员或防疫专业队完成补防工作。

(3)散养户对饲养的畜禽或新购进的畜禽要及时向防疫员或防疫专业队申报。对谎报畜禽数量或新购进的畜禽未及时申报,造成畜禽漏防、出现疫情或者造成疫情扩散的,除承担自己的损失外,还要承担其他相应扑灭疫情时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4)散养户在购买畜禽时一定要向对方索要产地检疫证明,并经隔离观察15天,确认无疫病时,才能混群饲养,一旦发病,可根据产地检疫证明查找疫源。

(5)散养户在出售畜禽时,要有本乡镇检疫员开具的产地检疫证明。

六、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为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年底对全县动物防疫员综合评定,评出优秀动物防疫员予以奖励;对私购乱防,不按规程防疫,不按规定收费的防疫员,取消资格;对无证防疫,扰乱防疫秩序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及上级有关精神严厉查处;对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严加惩处。拒绝和阻挠动物防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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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5-30 上午 09: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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