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财政局许昌县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财政局制定的《许昌县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
许昌县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规范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保证拆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拟定方案:拆迁单位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拟定拆迁补偿范围,参照同等拆迁补偿标准,制定申报拆迁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清点认定:拆迁补偿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单位,对拆迁补偿项目及补偿标准进行逐一核实,共同签字盖章后,呈报县政府审批。
三、资金用途: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复的拆迁补偿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拨付拆迁补偿资金。资金必须使用在拆迁房屋、建筑物、地面设施及田间青苗补偿、林木补偿、水电设施补偿等项目,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费用支出。
四、财务核算: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依据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并负责会计档案的归集、整理和存档。
五、账务管理: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资金拨付之前,需提供县政府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签批意见,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拨付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对象收到拆迁补偿款时,需拆迁对象签字(盖章),并出具相关合法收款手续。
六、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拆迁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财务监督;项目拆迁补偿领导组、项目主管单位分别按职责权限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具体监管专项资金下达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妥善处理。
七、违规处理:对拆迁补偿资金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挤占、截留、挪用、瞒报骗取拆迁资金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