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以下简称记):全国酒类管理部门和酒类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盼望已久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颂布实施,其目的是什么?《办法》指的酒类都包括哪些?
岳凤岭(以下简称岳):《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及时雨”。我国是酒类消费大国,酒类批发、零售业发展迅速。但是,酒类流通行业普遍存在管理不善、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导致酒类市场伪劣酒类商品泛滥,严重影响了消费者饮酒安全。因此,在广泛征求地方主管部门、企业、专家、研究机构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商务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其目的就是做好酒类市场管理工作,指导酒类商品经营者不断改进和规范经营管理,促使企业在酒类商品交易过程中保证质量安全,保证酒类商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规范和净化酒类市场,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县商务局负责许昌县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为此,我们专门设立了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简称酒管办),具体负责《办法》的贯彻和落实。
记: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酒类管理备案登记中有什么程序?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方面有什么要求?
岳:根据《办法》精神,我县所有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天内,到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程序有以下几项:一是要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县商务局酒管办领取。二是要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所附各项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三是要提交备案登记材料。包括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颁发备案登记证。另外,登记证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登记证。
记:《办法》规定酒类流通实行《随附单》制度,什么是《随附单》,《随附单》在酒类流通过程中的作用是什么?
岳:《随附单》就是酒类批发企业(含生产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填写的表明该批酒类商品的来源、去向、品名、数量等内容的一种单据,可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附,是酒类商品的“身份证”。《随附单》由省商务厅统一监制,各市、县商务局酒类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随附单》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随附单》可以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的可追溯性,对规范酒类流通渠道,防止假冒伪劣酒进入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酒类经营者要监督,在购买酒类商品时,主动查要与所购酒类商品相对应的《随附单》,对没有《随附单》或货单不符的要拒绝购买,并及时向县商务局进行举报。
我县为顺利推行《随附单》制度,商务部门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准备工作,目前各项工作已经就绪,11月下旬起,全县办理过酒类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企业已开始到商务局酒类管理办公室领购《随附单》。
记:《办法》对散装酒及酒类商品的储运有什么规定?
岳:散装酒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志,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产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记:商务主管部门是如何对酒类商品实施监督管理的?
岳: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帐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记:《办法》的出台对酒类违法生产者、经营者有约束作用吗?有没有处罚条款?
岳:《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国家部委规章,属于法的范畴,因此具有强制性,不认真执行即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具体处罚条款有:1、酒类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2、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3、酒类经营者不按规定认真执行《随附单》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4、违反散装酒经营和酒类商品储运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酒类经营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6、酒类经营者销售、储运非食用酒精兑制酒,伪造、篡改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的酒类商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7、酒类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酒类商品,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记:元旦、春节将至,为确保群众喝上放心酒,县商务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岳:为净化酒类市场,县商务局决定自2007年1月起对全县酒类经营者进行检查,进一步加大酒类市场稽查力度,坚决打击制售伪劣酒类的违法行为,保障我县的消费者能喝上“放心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