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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2006年度交通规费的顺利征收,为全县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出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04]69号)精神,结合许昌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后,新组建的许昌县交通规费征稽所是我县唯一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负责全县辖区内公路养路费(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上缴、稽查等工作,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上述规费征收工作。
  二、凡领有牌证(含临时、试车、专用牌证)或投入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费额标准缴纳交通规费。
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辆和只在县城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公、检、法、司、安全部门悬挂警用牌照的警车,公安部门的消防车等车辆仍按原政策规定免征。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再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支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征费秩序,确保交通规费的正常收缴。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做好交通规费的征稽工作,严禁利用特权,拒缴交通规费。
  四、各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按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缴纳交通规费。对漏缴和拖欠交通规费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继续追缴欠交规费,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对故意妨碍征稽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
  五、加大交通规费征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交通规费征收政策的宣传,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使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和征费标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公安车管、农机监理、交通运管、车购税征收等机构要积极配合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的工作,及时、准确提供车辆、车辆所有者和驾驶员、缴费(税)的有关数据、档案资料等,互通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要建立协同追缴机制。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过户、转籍、报废和年度审验手续时,要配合和协助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做好交通规费追缴工作。在交通规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无牌、无证、无交通规费车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后,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在查处交通违章、治安、刑事案件中发现无牌、无证、无交通规费缴讫凭证的车辆,查处后,要及时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建立健全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稽查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科学安排、规范执岗、文明执法”的原则进行稽查,要有组织、有步骤、有声势地开展各种专项稽查,加大稽查工作力度,实行交通规费联网收费,推广应用电子稽查识别系统,提高实征率。
建立缴费信誉档案制度,实行综合治理。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对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信誉档案。对故意漏、逃的单位和个人要上门追缴,有关部门在车辆年审、企业资质认定和审批营运线路时给予必要制裁。
  八、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征稽队伍建设。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费征收政策规定,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不徇私情,按章征费,严禁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截流、挪用交通规费和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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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0-19 7: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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