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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的通告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污染治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52号令)、《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的意见》(许政[2006]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增强全县人民的环境忧患意识和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上下一心齐动员,开展一场轰轰烈烈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二、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各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市县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放标准,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凡发现排污企业私设暗道偷排污者,一经查出一律关闭;对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立即实施停产治理,对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而擅自投入生产者,第一次查出给予十万元罚款,第二次查出给予关闭;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备,超标排污者,第一次查出给予五万元罚款,第二次查出实施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对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刑事责任。坚决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
    三、对列入“新五小”、“十五小”关闭取缔的企业,县环保、电业、公安、工商、水利、安监及有关乡镇要统一协作,严格按照“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吊销执照”的要求落实到位。
    四、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高耗能、重污染、低产出的项目,发改委不得立项,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电业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贷款。对违反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要立即拆除设备,恢复原状。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县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强化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工作中失职、渎职和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六、建立对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排污单位违法超标排污或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一经查实给举报人100-1000元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5152638、5137657。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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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9-12 10: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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