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包括学生公寓)、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1995年12月31日前立项,单位出资建设的住宅房,可享受房改免税政策,即国家规定面积以内免征契税,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征收契税,但必须是职工首次购买。
3、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户,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土地、房屋面积不超过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1.3倍的,免征契税。
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二、关于企业改制契税减免税范围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84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有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妈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 扩股,将原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全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7、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第五、六款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 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三、审批权限
根据省财政厅豫财农税字[1997]76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每宗(件)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县级征收机关直接报省财政厅批准;市级直接征收契税的,由市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批准。
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 )至50万元的,报市征管机关审批。
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由县级征收机关审批。
四、审报所需提供的材料:
1、房屋减免契税:公有制单位、计委立项批文、竣工决算、竣工验收等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证明、工资册复印件、职务或职称证书。
2、土地减免契税:计委立项批文、土地批文、土地使用证、单位申请、企业改制批文等有关手续。
五、办理时限:由本级征收机关审批的5日内办结,需上报上级征收机关审批的,以批复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