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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公务员非职务行为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许昌市公务员队伍建设,严格公务员八小时以外非职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公务员在业余时间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有损公务员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公务员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铭记公务员身份,注意公务员形象,言行举止要谦虚谨慎、文明得体;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要洁身自好,慎交朋友,做到自重、自警、自律、自省和慎独、慎微、慎权、慎为。
 
    (二)遵守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争做文明公民;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文明社区创建活动,遵守社区管理规定,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三)争创“五好家庭”,孝敬父母,爱护子女,夫妻和睦,争做好父母、好儿女、好夫妻、好公婆、好媳媚。
 
    (四)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树立高尚情操;牢记“两个务必”,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形成良好生活作风。
 
    (五)多学习、多读书,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身体素质,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文化和庸俗低级生活方式的侵蚀。
 
     二、 公务员八小时以外必须禁止的行为
 
   (一) 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
 
   (二) 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团体及其活动。
 
   (三) 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或置之不理。
 
   (四) 办特权事、开特权车、吃特权饭、说特权话。
 
   (五) 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当事人提供的美容健身、休闲钓鱼、旅游度假等活动。
 
   (六) 驾乘公车到宾馆、饭店、娱乐休闲场所及游乐景区消费、游玩。
 
   (七) 参与各种形式赌博活动。
 
   (八) 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九) 接受带有色情成份的异性按摩、陪侍或出入不健康的场所。
 
   (十) 观看淫秽表演、黄色光碟书刊,传播淫秽物品。
 
   (十一)在社会交往中严重损害公务员形象。
 
   (十二)在公共场所赤膊。
 
   (十三)着制服在公共场所娱乐消费。
 
   (十四)实施家暴力,虐待老人和家庭其他成员,粗暴处理邻里关系。
 
   (十五)有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不廉洁的行为。
 
   三、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告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同时,在标准化管理工作验收时,酌情扣减责任人所在单位分数、确定单位的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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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7-1 9: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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