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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政办[2008]6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2008年环境创优年工作要求,决定对我市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单位
 
  由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编办、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配合,组成许昌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小组,指导各县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完成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清理小组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工作目标
 
  对市、县两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数量的基础上再精减10%左右,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项目“瘦身”,努力将我市打造成为全省行政审批最少、服务环境最优的省辖市。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清理精减后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整体水平。
 
  三、清理原则
 
  (一)国务院、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
 
  (二)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建议予以取消;
 
  (三)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建议予以取消;
 
  (四)对通过加强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建议予以取消;
 
  (五)对可以合并同类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的,予以取消,或合并审批环节、保留为一个审批项目;
 
  (六)对于长期没有办件、办件较少的审批项目,建议予以取消。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题研究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要着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充分结合部门实际,对保留项目进行梳理,提出本单位清理意见。
 
  (二)现保留10项以上(含10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部门,根据实际自行上报取消2项以上;现保留5—9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部门,自行取消1项以上;保留1—4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部门,由工作小组酌情压减。
 
  (三)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小组要切实负责,强化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清理原则对各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对于清理精简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要出台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续监管办法,强化清理精减后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此次项目清理完成后,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小组要组成检查组对部门项目清理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切实将我市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部门结合以上原则和要求,于5月20日前,将本部门清理结果和项目精简后续管理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小组,内容要明确、具体,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签署同意清理意见。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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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6-23 16: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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