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2007)38号《关于印发许昌市有关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2006)6号《关于印发许昌市促进效能提升优化发展环境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调动广大企业、群众和干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奖举报,是指以书面、电话、信函、电邮、来访等形式,向县深化办、县效能中心等实名举报本县范围内各级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审判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涉嫌影响干部作风转变、工作效能提升、发展环境优化、良好形象塑造问题,经查证属实,依照规定应给予告诫、惩戒的行为,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办法。
第三条 有奖举报坚持查实即奖、以情定奖、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对政策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策棚架、政令不通的,或者在联合开展工作时,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的;
(二)受既得利益驱使,权力部门化、权力团体化、权力个人化,未履行备案手续,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检查的,或者在公务活动中擅离职守,不负责任,人为设障,推托不办的,或者对企业、纳税人、基层、群众等服务对象生、冷、硬、横,吃、拿、卡、要,进行刁难的,或者执法不文明甚至执法粗暴的;
(三)单位工作机制不健全,主要领导思路不清,管理无方,造成一些同志占着宝贵的岗位,不敬业、不干事、不干正经事、不踏实干事的;
(四)群众观念不牢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中梗阻”、“下梗阻”错过解决问题最佳时机,导致小事变大、易事变难、上访告状的;
(五)由于监管、追究不到位,造成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虚报自夸、纪律涣散、消极腐败的;
(六)违反企业意愿,向企业强买强卖、强行摊派的,或者以共建、协商、评比、研讨、培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形式向企业收取资费的,或者以各种理由借用、占用企业资产的;
(七)将法定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者实施法定有偿服务时只收费不服务的;
(八)不落实减、免、缓、退等行政征收优惠政策,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九)继续执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擅自增设新的项目、设置前置条件,增加审批环节的,或者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借机推销物品、搭车收费的;
(十)不依法公开审批项目、依据、收费标准、许可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的;
(十一)继续执行已取消的收费项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
(十二)无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的,或者执法程序不规范、不严谨,不按规定着装、出示(佩戴)有效证件的;
(十三)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或者下达、变相下达处罚指标的;
(十四)对辖区内发生的影响企业周边环境、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结、推诿拖延,甚至纵容、包庇的;
(十五)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不落实政务公开、首位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十六)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消费娱乐活动,或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七)违反规定乱审批、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十八)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收费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纳入的,或者不按规定实行“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的;
(十九)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或者申请材料齐全,不予受理、不按承诺时限办理的;
(二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而不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或向有关部门申请的;
(二十一)不依法公示当场不能办结的事项,或不向申请人出具法定受理文书的;
(二十二)不按要求向服务窗口充分授权,或者行政事项服务股的工作人员、审批服务项目没有到位,仍由多名领导分管审批事项,造成“两头办理、体外循环”的;
(二十三)违反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懈怠,服务态度恶劣,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十四)其他影响作风转变、效能提升、环境优化、机关形象及中纪委《八条规定》和《许昌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作出处理决定后,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依据《许昌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应当追究效能过错责任但免予效能告诫的,每起奖励人民币50元(市奖标准100元);给予单位、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工作人员效能告诫的,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市奖标准300元);
(二)依据《许昌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启动行政首长问责程序,给予行政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的,每起奖励人民币200元(市奖标准500元);给予诫免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每起奖励人民币400元(市奖标准700元);给予责令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市奖标准1000元);
(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被举报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每起奖励人民币700元(市奖标准800元);给予被举报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每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市奖标准1500元);
(四)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每起奖励人民币2000元(市奖标准2000元)。
第六条 两人(次)以上举报同一线索,对第一时间举报的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按一起实施奖励。
第七条 同一举报涉及多人、多个问题的,根据处理结果,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八条 有奖举报的受理、查证,由深化办协同纪检、监察部门的优化办(效能中心)、纠风办、廉自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委县政府两办督查室、法制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 凡涉及上述作风转变、效能提升、环境优化、形象塑造的举报线索,由上述有关部门分别按职能受理、查证、处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县深化办,由县深化办报批并实施奖励。
第十条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有奖举报事宜,注意保密。非经受奖人同意,不得泄露受奖人的任何情况。
第十一条 有奖举报受理单位及电话:县委深化办5155000、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5152211、县纠风办5133311、县发改委5135707、县物价投诉中心12358、县政府法制办5132042。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深化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分期分批公布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