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加强作风建设,促进效能提升,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讲正气、树新风,讲效能、树形象”主题教育活动要求,特制定以下禁令:
一、严禁有令不行。不准工作中各行其事,对上级决策执行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二、严禁有禁不止。不准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三、严禁吃拿卡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管理人或者被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安排的宴请、旅游及休闲娱乐活动,索要或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四、严禁违规饮酒。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工作日外饮酒不得影响公众形象。
五、严禁作风涣散。不准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工作态度“生、冷、横、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
六、严禁纪律松散。不准上班迟到、早退、旷工和工作时间串岗、溜岗及无故不参加党委、政府或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七、严禁推诿扯皮。不准违反“政务公开制、首位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的规定。
八、严禁失职渎职。不准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包庇袒护,杜绝工作中主观失职、失责、失察现象。
九、严禁隐情瞒报。不准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重要情况。
十、严禁违规决策。不准违规违法许可,不准越级越权行事。
违反以上禁令的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口头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告诫,并视情节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
本禁令自2007年3月起实施。
中共许昌县纪委 许昌县委组织部
20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