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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创建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建环境,提高创建效能,确保“四城”同创目标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许昌市创建工作长效运行机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创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创建职责,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效能过错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市创建办公室负责落实创建工作效能监察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存在本办法所列效能过错行为需给予责任追究的,应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负举证责任。


    第四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写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效能告诫;


    (五)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五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负责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检查;


    (三)效能告诫;


    (四)建议作组织调整;


    (五)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责任追究形式,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创建组织不健全、机制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创建工作开展无序或没有进展的;


    (二)不认真履行创建职责,对上级创建主体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造成政策棚架、政令不通的;


    (三)未完成年度创建目标任务,或者连续两次以上、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未完成阶段创建目标任务的;


    (四)对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刻意隐瞒、拒不整改,或者拒绝创建督查组的督促检查,拒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群众监督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创建工作会议,或者出现迟到、早退等违反会场纪律行为的;


    (六)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经市领导专门批示(现场办公),或者被上级创建主体督导两次以上,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被国家级、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或被市级新闻媒体连续曝光两次以上,经查证属实,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创建主体连续两次以上或年度累计四次以上双月排名末位,或者年度综合排名最后一名的;


    (九)拒不接受创建排名结果,或者在创建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态发言态度不端正、认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涉及多部门的创建工作,牵头部门不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不认真配合,推诿扯皮、相互掣肘、消极怠慢,影响创建工作大局的;


    (十一)在迎接检查验收等关键时期,出现重大纰漏影响夺杯拿牌的;


    (十二)其他影响创建工作的效能过错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提供虚假证据,推卸、转嫁责任,干扰阻挠调查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经督察或按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四)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八条    创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存在效能过错行为,对创建工作大局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创建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一)单位年度内被责令改正两次的予以责令写出检查;被责令写出检查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两次的予以效能告诫;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档次。


    (二)单位被责令写出检查的同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被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的同时责令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写出检查;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实施效能告诫。


    (三)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内被诫勉谈话两次或责令写出检查两次的效能告诫一次;被效能告诫两次或者责令写出检查三次(含)以上的建议作组织调整;被效能告诫三次(含)以上或者单位被通报批评三次(含)以上的,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四)责任追究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季度考评排名。


    第十条实施责任追究,根据问题性质和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上级机关也可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


                                    20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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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6-12 9: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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