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督查事项办理质量,增强督查工作的执行力,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督查事项时,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追究承办单位和负责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的效能过错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其他单位、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的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存在本办法所列效能过错行为需给予责任追究的,应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负举证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督查事项是指:(1)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2)市委全会、市委常委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等会议决定事项;(3)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4)上级领导机关要求贯彻执行或者回复的事项;(5)其他需要专门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写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效能告诫;
(五)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负责人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检查;
(三)效能告诫;
(四)建议作组织调整;
(五)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责任追究形式,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应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对督查事项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办结重大督查事项的,或者未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同一事项被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发出两次以上书面催办通知,仍不上报办理结果的,或者未达到办理要求,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四)涉及多个部门办理时,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或者干扰、阻碍、不配合有关部门办理重大督查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办理重大督查事项有关规定的效能过错行为。
第八条 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一)单位年度内被责令改正两次的予以责令写出检查;被责令写出检查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两次的予以效能告诫;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档次。
(二)单位被责令写出检查的同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被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的同时责令单位负责人写出检查;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实施效能告诫。
(三)单位负责人年度内被诫勉谈话两次或责令写出检查两次的效能告诫一次;被效能告诫两次或者责令写出检查三次(含)以上的建议作组织调整;被效能告诫三次(含)以上或者单位被通报批评三次(含)以上的,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四)责任追究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季度考评排名。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根据问题性质和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上级机关也可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