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服务中,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效能过错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其他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各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具体包括审批、审核、核准、登记、备案、程序性办理及审批后的监管和相关服务等。
第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中心的各服务窗口及相关单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存在本办法所列效能过错行为需给予责任追究的,应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负举证责任。
第四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写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效能告诫;
(五)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五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负责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检查;
(三)效能告诫;
(四)建议作组织调整;
(五)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责任追究形式,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或者申请材料齐全,不予受理、不按承诺时限办理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而不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或向有关部门申请的;
(三)不依法公示当场不能办结的事项,或不向申请人出具法定受理文书的;
(四)不按要求向服务窗口充分授权,或者行政事项服务科的工作人员、审批服务项目没有到位,仍由多名领导分管审批事项,造成“两头办理、体外循环”的;
(五)行政服务中心在发现服务窗口存在违反行政审批服务有关规定行为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六)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按规定参加联合审批会议的,或者未按会议要求时限办结审批事项的;
(八)违反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懈怠、服务态度恶劣,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吃拿卡要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服务有关规定的效能过错行为。
第七条 因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不善或监管不力,致使行政服务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发生效能过错行为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一)单位年度内被责令改正两次的予以责令写出检查;被责令写出检查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两次的予以效能告诫;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档次。
(二)单位被责令写出检查的同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被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的同时责令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写出检查;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实施效能告诫。
(三)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内被诫勉谈话两次或责令写出检查两次的效能告诫一次;被效能告诫两次或者责令写出检查三次(含)以上的建议作组织调整;被效能告诫三次(含)以上或者单位被通报批评三次(含)以上的,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四)责任追究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季度考评排名。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根据问题性质和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上级机关也可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