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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许昌县委2008年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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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县发〔2008〕2号中共许昌县委 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两讲两树”活动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中共许昌县委  许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开展“两讲两树”活动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  施  意  见

(2008年1月16日)

 

    2008年的环境创优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就业惠民”工程,以继续深入持久开展“两讲两树”活动为总抓手,强力推进效能提升,切实改进便民服务,大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力争使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率达到95%以上,企业、群众和服务对象对职能部门、公共服务行业的总体满意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失信违诺、破坏创业投资环境的案(事)件查处率达到100%,影响重点项目(企业)建设环境的治安、刑事案件侦破率达到95%以上,为打造全市最佳创业基地,加快实现富民强县目标提供有力保证。

   第1条、全面清理现行政策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委、县政府法制办共同落实。2008年3月底前制定清理方案,10月底前完成对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制定出台的地方政策性文件的全面清理、修订,该废止的一律废止。全民创业、招商引资政策由县发改委统一制定发布,杜绝政出多门。清理结果、废止文件、可行政策等,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第2条、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由县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县人事局、县民政局、县直工委、县总工会、县政府信息化办公室配合。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并及时在县政府网站和其他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切实加强电子政务建设,5月底前升级完善县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和县、乡(镇)电子政务网、电视监控网,实现政府公文网上流转和政务信息社会共享。不断探索点题公开、依申请公开和质询、听证等有效的公开形式,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现代化水平和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年内政务、村务公开率达到100%,党务、事务公开率达到80%,厂务公开率达到90%。

   第3条、深化机关标准化管理。由县人事局、县直工委牵头,各部门配合。2008年3月底前修订完善管理方案和管理体系,理顺职能、规范程序、提升效能。健全职务、非职务行为规范,把标准化管理向基层、向8小时以外非公务行为延伸,使管理体系更完备、服务机制更顺畅、行为方式更规范、监督检查更有效。年内县、乡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标准化管理普及率达到100%,县直单位验收合格率达到90%以上,乡级达到80%以上。

   第4条、完善落实产业发展导向和全民创业政策。由县发改委牵头,县直各经济管理部门配合。2008年2月底前,围绕发展节约型经济、规模经济、园区经济,发展基础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制定支持、扶持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完善全民创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和培训,形成鼓励创业、促进发展的浓厚氛围。

   第5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由县工商局牵头,县人民银行、县发改委、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药监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注册资本限额、出资比例、出资范围、股东人数、募股方式及“一人公司”设立等方面的机制制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拓宽准入领域,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和经营环境。

   第6条、落实行政审批压减任务。由县政府法制办、县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县监察局、县财政局配合。2008年2月开始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全面清理,9月底前完成压减任务。强化清理精减后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公开和后续监管,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努力把许昌县打造成全市行政审批最少、服务环境最优的地方。

   第7条、落实审批项目入驻中心任务由县监察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县编办配合。2008年2月开始,把与企业发展关联度大的行政许可、服务项目向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把与居民生活和全民创业关联度大的行政审批事项向各乡(镇)便民服务大厅下放、延伸,并根据办理频度适当调整合并窗口,6月底前全部完成。项目入驻后,所在窗口单位以书面文书向窗口首席代表委托授权许可事宜。各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由本单位窗口和行政服务中心共同保管、窗口使用,今后凡未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文书一律无效。禁止“前厅后院”办理行政审批、收费、服务事项,严防把“一站式”演变成“多一站”。

   第8条、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县监察局、各窗口单位、各乡镇配合。推出网上审批、电子触摸屏查询、服务指南、短信告知、网上下载等服务措施,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充实乡(镇)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中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提高群众满意率。开展“优质服务窗口”争创活动,坚持企业、群众、服务对象“三满意”,以项目进驻率、窗口授权率、业务即办率、信息利用率、群众满意率为标准,完善考评体系,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9条、实行全民创业、招商引资项目“零接触”代办制。由县优化联席办、县招商局牵头,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商务局、县企业发展服务局等部门配合。2008年2月底前出台运行“零接触”代办实施办法,坚持政务公开、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五项制度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凡属本县、乡行政许可(登记)范围、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具备相关条件的全民创业、招商引资项目,由属地政府和窗口单位指定专人无偿全程代办项目审批手续。属省、市以上审批项目全面协助办理。

   第10条、开展服务性执法活动。由县优化办牵头,县委政法委、县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配合。2008年3月底前,各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制定本单位服务性执法措施和限制到企业、工商户实施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单位主要领导通过网站、电视向社会公开做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对履行承诺的监督检查,使执法部门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寓执法于服务之中,不以罚款为目的,自觉抵制以罚代管,把文明执法和服务承诺真正落到实处。

   第11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物价办等部门配合。2008年3月底前,结合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许昌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意见》。5月底前,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单位,按照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公开、公平、公正、适当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明确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收费和行政处罚上下限之间由行政执法主体自由决定处罚额度时,实行收费、处罚“无自由裁量”收费制度(除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标准外,只执行最下限一个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使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有据,公正严明,以人为本,宽严适度。

   第12条、明确行政执法的内容标准。由优化联席办牵头,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委物价办等部门配合。围绕依法行政和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2008年3月底前,依据上级文件依法清理并行文,公开保留或废止的行政许可主体、许可事项、非许可事项、正常管理事务项目;依据上级文件依法清理并行文,公开已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罚没项目及标准;依据上级文件依法界定并行文,公开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任务、权限、程序和责任。

   第13条、实行行政执法、收费许可证制度。由县优化联席办牵头,县优化办、县纠风办、县政府法制办配合。全县任何机关、单位、团体、中介等进入企业、工商户或设卡布点实施检查、验收、收费、处罚等各类行政执法或服务行为时,事前必须经县优化联席办审查签章、报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持《许昌县行政执法(收费、服务)许可证》、合法有效证件和依据文件方可实施,且事后在《企业受检(付费)情况登记簿》上登记结果。行政执法许可的执行、登记、违规情况,每月向县四大班子会议进行专题汇报。

   第14条、实行重点企业(项目)挂牌服务制度。由县优化联席办、县企业发展服务局牵头,县优化办、县纠风办、县政府法制办等配合。县政府向县定重点企业(项目)发放“许昌县人民政府重点服务企业”牌匾、证书及《企业受检(付费)情况登记簿》、意见箱;派出“许昌县人民政府为企业(项目)服务特派员”,任期2年,每周到企业开展工作不少于1次,遇到情况随叫随到。特派员在联系企业(项目)的县级领导带领下,及时反映、协调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有效制止“四乱”行为,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县优化联席办、县企业发展服务局每月25日前后联合对挂牌企业受检、付费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四乱”行为依规定予以查处。

   第15条、实行行政执法首检免罚制度。由县企业发展服务局牵头,县优化办、县纠风办、县政府法制办等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首次对企业实施某项行政执法时,应以宣传法律法规、纠正违规行为、商议整改办法为主,对企业发生的不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的问题,提醒在先,处罚在后,实行首检免罚。

   第16条、加强收费、罚没管理。由县财政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发改委物价办、县农行配合。继续执行许县政(2003)21号文件规定,全县所有非税收费和罚没票据,由县财政局统一发放,加盖“许昌县行政服务中心票讫专用章”。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在指定窗口上缴县财政,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扣压、留用、挪用、坐支。加强收费全程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纪和腐败行为,确实把不该收的收费压下去,把该收的收入收上来。按市要求,加强对教育、物业收费和医疗、住房价格的管理,巩固收费专项清理成果。3月底前开展财政票据稽查工作,7月至9月开展收费罚没项目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第17条、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业行风评议活动。由县纠风办牵头,县统计局城调队、各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围绕学校、医疗、交通、通信和水、电、暖、气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行业的行风建设,坚持纠建并举原则,每季度或半年对县直部门开展一次行风评议(测评)活动,收集社情民意,整改存在问题,强化案件查处。注重行风评议结果运用,对评议排名靠后或典型案例的单位一把手,属本县管辖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诫勉谈话,第三次就地免职;属垂直管理部门的,第一次全县通报,第二次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第三次以文件形式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将其调离本县。

   第18条、建立失信违诺惩戒机制由县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牵头,县人民银行、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2008年6月底前,以县政府综合门户网站为依托,组建“许昌县信用网”,设立“红、黑”榜栏目,初步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按市要求于6月份、12月份组织2次规模较大的诚信度评议活动,评议结果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着力培育诚实守信市场环境。

   第19条、集中整治重点企业(项目)周边环境。由县政法委牵头,县创建办、县大项目办、推进区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配合。出台重点建设项目及企业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意见,调整建立警企地治安联防组织,开展重点项目(企业)周边环境集中整治活动,确保重点项目(企业)发生的各类案件立案率达到100%,治安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刑事案件破案率达到95%以上。加大治安、刑事积案打击治理力度,努力营造公平正义、平安和谐的治安环境。

   第20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司法援助工作。由县司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深化法制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增强全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修订法律援助范围,年内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案件达到100件以上。大力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全民创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我县的环境创优工作,坚持党委组织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体制,成立领导组及组织机构,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强化暗访督察、社会监督、奖惩落实、责任追究、舆论宣传,确保环境创优目标任务和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于元月底前制定出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县优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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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29 11: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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