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县委、县政府首批确定36个重点企业、26个重点项目为挂牌服务对象,颁发牌匾、证书,派驻优化工作特派员。
第三条 优化发展环境重点企业(项目)挂牌服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深入开展‘两讲两树’活动、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组”组织指导,县优化联席办协调,县企业发展服务局实施,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四条 企业优化环境特派员的派遣
(一)县委、县政府向全县62个挂牌服务企业(项目)派驻39名“优化发展环境重点服务工作特派员”。
(二)特派员主要在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后备干部中选拔,任期2年,每周到企业开展工作不少于1次,遇到情况随叫随到。不脱离原单位工作,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不在企业食宿,不享受企业任何福利待遇。
(三)特派员在分包企业(项目)县级领导干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所联系企业(项目)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及时了解、反映所联系企业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向分包领导和优化联席办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2、监督行政执法机关 “五项制度”、“六条禁令”、“五条规定”执行情况,及时反映并有效制止“四乱”行为。
3、帮助企业建立与所在地组织、群众的和谐关系,协调解决来自周边的干扰和影响。
4、填写、管理《企业挂牌服务工作台帐》,参与企业对职能部门的行风评议。
5、协助企业办理投资项目的审批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尽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6、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多做贡献。
(四)特派员应及时向分包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于每周五将工作情况向优化联席办民意调查组报告。每月参加一次特派员例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五)各挂牌服务企业(项目)设立“优化发展环境义务监督员”,协助并监督特派员收集反映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环境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填写并保管《企业挂牌服务工作台帐》,参加行风评议。
(六)县委组织部负责特派员的选调,县优化联席办、企业发展服务局负责特派员的管理、使用、培训、考评。特派员服务企业的经历作为后备干部推荐提拔条件之一,考评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第五条 推行对企业执法“五项制度”
(一)实行对企业首检免罚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在执法中,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采取善意告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二)实行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行政执法机关和所属社团组织如需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评比和对企业人员进行办班、培训的,必须事先到县优化联席办履行备案手续
。
(三)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备案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许昌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要求,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制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要处罚事项实施细则,细化并严格执行处罚标准,规范处罚实施程序。各单位《细则》报送县优化联席办、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长期公布。
(四)实行收费、罚款最低额度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对挂牌企业实施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时,凡法律法规规定有上限、下限额度标准的收费、罚款项目,应按最低额度标准执行。
(五)实行行政处罚听证制。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六条 推行对企业执法“六条禁令”
(一)禁止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同一执法系统或不同执法机关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不同执法机关不得同时对一个企业进行检查(县统一组织的联合执法除外)。
(二)禁止在企业“安静生产日”内执法。每月1至25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日”,除安全检查、环境监测和政法机关查处案件以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执法。确需进行执法的,必须先到县优化联席办履行备案手续。
(三)禁止无备案执法。除政法机关查处案件以外,对企业进行执法时,必须事先到优化联席办履行备案手续。
(四)禁止无审核收费、罚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收费、罚款时,必须出具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财政部门颁发的《罚没许可证》、《执罚公务证》,实施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先到县优化联席办履行备案手续,经审核后方可执收、执罚。
(五)禁止无证执法。对企业进行执法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并应出示其他有关执法证明材料。
(六)禁止粗暴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制定和实施执法用语、举止、仪表规范,保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
第七条 推行对企业执法“五条规定”
(一)不准在企业就餐。
(二)不准索要、接受钱物。
(三)不准托办个人事项。
(四)不准借机要求企业购买商品、订阅报刊、接受经营性服务。
(五)不准人为设置障碍刁难企业。
第八条 挂牌服务企业(项目)的周边环境治理
(一)各级各部门应发挥综合治理优势,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抓好挂牌企业周边环境治理。
(二)发生严重损害企业周边环境问题时,企业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应于半小时内,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分包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应于1小时内赶赴现场,及时解决问题。
(三)优化办应畅通监测渠道,及时受理关于损害企业周边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或相关党委、政府主管领导赶赴现场解决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四)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村民、居民,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的,要依法从快予以查处。
(五)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的,应当依据有关纪律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优化联席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