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周边环境专项治理制度:明确责任 优化环境
为营造良好的企业周边环境,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市、依法行政,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和谐建设,洛阳市制定出台了《企业周边环境环境专项治理制度》。
洛阳市对企业周边环境治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 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优化办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确定一名领导主抓此项工作,掌握企业周边环境情况,并制定治理方案,明确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问题,坚持疏导为主、治理与防范结合。
对发生损害企业周边环境问题,事态严重、情况紧急、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应于半小时内,县(市)区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应于1小时内赶赴现场办公,进行专项治理,及时解决问题。
所发生的损害企业周边环境问题属性质严重或超出管辖范围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或市优化办。
各级优化办、减负办应畅通监测渠道,及时受理关于损害企业周边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并迅速组织相关部门或下级党委、政府赶赴现场解决问题,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企业周边环境专项治理制度的出台,从制度上明确了党委、政府优化周边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