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企业文明执法制度: 让“孙猴子”变成“孙行者”
行政执法是否规范、文明,不仅反映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的高低,更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地区政府部门的诚信度和公信力。洛阳市出台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文明执法制度为维护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良好形象提供了机制上的保障。
洛阳市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文明执法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职能、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制度明确规定: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执法必须严格遵守“六条禁令”,禁止重复执法;禁止在企业“安静生产日”内执法;禁止无备案执法;禁止无审核收费、罚款;禁止无证执法;禁止粗暴执法。制度还专门确定:每月1-25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日”,除安全生产、环境监测和政法机关查处案件外,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到企业进行执法。另外,制度还明确了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时要推行处罚听证、首次行政执法不罚款等规定,从而为行政执法套上了科学、规范的“紧箍咒”,让“孙猴子”变成了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孙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