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许昌县人民政府 -> 新闻内容
洛阳市企业周边环境专项治理制度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周边环境专项治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推进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企业周边环境,促进企业发展与和谐洛阳建设,现将《洛阳市企业周边环境专项治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企业周边环境,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市、依法行政,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周边环境治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优化办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主抓此项工作,掌握企业周边环境情况,并制定治理方案,明确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问题,坚持疏导为主、治理与防范结合。
 
   第三条  发生损害企业周边环境问题,事态严重、情况紧急、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应于半小时内,县(市)区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应于1小时内赶赴现场办公,进行专项治理,及时解决问题。
涉及治安管理的,应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治理。
 
    仅由部门开展治理的,应将治理情况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及优化办。
 
   第四条  所发生的损害企业周边环境问题属性质严重或超出管辖范围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或市优化办。
 
   第五条  各级优化办、减负办应畅通监测渠道,及时受理关于损害企业周边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并迅速组织相关部门或下级党委、政府赶赴现场解决问题,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
 
   第六条  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村民、居民,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发生涉企行为的单位、组织、公民,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一)围堵企业大门及其附近道路,阻碍企业交通的;
 
   (二)不执行供电、供水、供热计划,不将计划事先告知企业,随意对企业停电、停水、停热的;
 
   (三)非法索取过路费、占地费的;
 
   (四)非法拦阻企业过往车辆的;
 
   (五)非法扣压企业车辆、机械、物资的;
 
   (六)未经合同约定,强装强卸企业物资的;
 
   (七)非企业自愿,强行向企业购买、销售物品的;
 
   (八)非企业自愿,强行要求企业提供赞助的;
 
   (九)无偿占有或变相无偿占有企业财产的;
 
   (十)哄抢、盗窃、诈骗企业财产的;
 
   (十一)破坏企业水、电、通信管网等生产设施的
 
   (十二)欺行霸市,非法垄断市场的;
 
 
   (十三)寻衅滋事,对企业敲诈勒索的;
 
   (十四)聚众到企业闹事,或冲击企业生产、施工、办公场所,殴打企业人员,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
 
   (十五)报复陷害企业及企业管理、经营人员的;
 
   (十六)阻碍新闻单位工作人员依法采访、报道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行为的,以及被采访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制止、查处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行为的;
 
   (十八)其他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  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一)公务员违反纪律规定和从政道德,组织、指使、参与、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各项行为的;
 
   (二)公务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服务职责,致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对企业执法“六条禁令”等文明执法制度,违规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违反规定在道路上乱设站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为不当或拖延推诿,致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的;
 
   (六)在招商引资及涉企工作中违背承诺、不守信用,致使企业与周边群众产生矛盾纠纷的;
 
   (七)在本单位工程建设、房屋拆迁等涉企事项中违背合同、不守信用,致使政府或本单位蒙受经济损失的;
 
   (八)不认真履行领导、管理职责,致使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发生严重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结,或借故拖延甚至支持、包庇的;
 
   (十)其他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党政纪律,对发生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行为的责任主体实施责任追究:
 
   (一)公民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轻微的,要给予批评教育、调解等处理。
 
    公民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理。
 
   公民是公务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洛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洛政〔2004〕78号)等规定,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理。
 
   (二)机关、团体、单位、组织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豫发〔1998〕19号)、《洛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洛政〔2004〕78号)等规定,视情节对其领导班子(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给予责任追究;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国家赔偿义务。
第九条  发生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事件,应当追究责任的,根据问题性质和管理职能,由主管机关(单位)、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等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解决企业与周边群众的利益矛盾,引导双方学法守法、诚实守信,通过法律途径或调解方式,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处理好经济关系问题。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来自:转载
发布时间:2008-5-26 11:03:30
Copyright 2006 www.xcx.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05001362号
主办:许昌县人民政府 协办:许昌县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承办:许昌永诚网络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